[2018-03-26] 社區機械停車位壓壞愛車,誰該負賠償責任?

內容轉貼:商周.COM
最近又發生一起社區機械停車位壓壞汽車的新聞事件,地方政府現地勘查後,發現機械停車位的使用許可早已過期,除勒令停用外,將依建築法規定開罰住戶管委會。

為什麼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可以對管委會開罰?

因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大廈管委會職責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而機械停車位屬於社區共用部分(就是公共設施),所以停車位的維護、修繕權責歸屬大廈管委會。


另「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且建物管理人(即大廈管委會)每年需向縣市政府申請安全檢查,如果管委會沒有申請安全檢查,縣市政府就可以建築法第77及95-2條相關規定,開罰管理人3000至1萬5,000元罰鍰,並且可以連續處罰;如果社區不理會禁止使用禁令,且經制止無效者,可以對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建管單位開罰管委會,是因為管委會未善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法責任,但建管單位並不負責車主民事賠償事宜,如果管委會都沒有委託專業維保廠商,對機械停車位進行保養,且肇事主因真的是螺絲鬆動,那麼車主的確可據此向管委會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如果管委會有委託專業廠商負責設備維保,那麼依照消保法第7條「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規定,該維修廠商、原製造及設計廠商,甚或經銷商,都必須證明自己已盡力避免危害產生。換句話說,管委會、設備維保廠商、製造及經銷商,都可以成為求取民事賠償的對象。

不過,法律是處理紛爭的最後一個手段,最好的方法,還是直接跟管委會、相關廠商就賠償事宜進行協調,必要時請政府消保單位協助,以協商方式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賠償條件,畢竟跑法院也要花錢請律師,且法律程序曠日廢時,萬一要跟管委會對簿公堂,未來怎麼跟鄰居相處也是個大問題。

至於管委會的部分,對於電梯、機械停車位、消防設備等法令規定必須定期申請安檢的項目,最好委請取得專業執照的廠商負責維保及報驗等事宜,不要貪圖節省管理費的支出,造成違法的事實。被罰款都是小事,萬一因為這些設備故障或無法使用,造成有人傷亡的事件,那可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