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社區總幹事竊占萬元管理費 遭判7月徒刑

文章轉貼:中時電子報

基隆市1名陳姓女子,2015年擔任安樂區某社區總幹事,負責代理保管管委會的日常零用金及公共支出費用,怎料卻起貪念,在7月間向1位黃姓女住戶收1萬3240管理費時,竟中飽私囊、竊為己用,黃女事後又收到管理費催繳單,才因此東窗事發,陳女日前遭基隆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7個月有期徒刑。

陳女是該受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所雇用,派駐在該社區管委會擔任總幹事。7月底某時,黃女當時到管委會的辦公室將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管理費1萬3240元預繳給陳女,但陳女卻未如實將款項存入管委會帳戶內,私吞公款。

黃女發現社區管委會竟在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名單中,公告她的名字,黃女向管委會查證,卻仍被告知欠繳,經法院審理後,將陳女及相關證人傳喚出庭。

陳女向法官表示,確實有收到黃女交付的管理費,但後來就交給會計人員,否認有侵占。不過財務委員則打臉陳女,說管委會本就不希望總幹事管帳收錢,而陳女在離職前,曾經說自己的皮包弄丟,而無法將代收的管理費交給會計人員,隔天陳女上班後,交給會計人員的管理費中,卻獨缺黃女的1萬3240元。

會計人員則表示,她只負責登記報表,因為帳戶內確實沒有收到黃女的管理費,所以才依照未繳住戶的名單而行公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女若將管理費交付給會計,發現報表有誤即應該察覺問題,違反常理,陳女的說詞屬於推諉卸責,不足以採信,認定犯行屬實,依觸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