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2] 管委會有權調漲社區停車費?

社區召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應到144戶,已到114戶,有效投票戶數96戶,會中投票通過事項遲遲無法執行,卻於2個月後的管委員會議迅速推翻變更該決議事項,且未再次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樣是對的嗎?管委員會議還決議調漲機車停車費,未經使用者或區分所有權人投票,此方案成立嗎?管委員是否越權?

律師李善植答:
現代社會中,都會生活往往地狹人稠,人與人之間時常有需要藉由團體共同決定的事項,為了避免產生摩擦,因此定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為依循規範。依照該條例第53條,一般社區型的別墅也準用。

讀者所住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應到144戶,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之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區分所有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即至少96人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比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依讀者所述,出席114戶符合出席條件,表決權數應達86戶以上,因此,讀者所提到的該次會議經96戶投票通過,會議決議為合法有效。

而管委會的職權就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如果管委會無視區權會的決議,甚至於2個月後變更該決議事項,則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且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權會決議通過事項,依第48條第4款主管機關有可能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至於調漲機車停車費部分,此部分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才合法,管委會原則上不得自行決議調漲費用,然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3款規定,管委會的職權除列舉部分外,仍有概括規定由規約所定事項,因此仍須看讀者所住社區的規約有無將調漲機車停車費事項授權管委會決定,才能判斷管委會是否越權。(鄧玉瑩/採訪整理)文章轉貼:【法律問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