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2] 電梯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研修及未來制度

電梯設備異常,往往會造成搭乘人員嚴重死傷,為確保民眾使用電梯等建築物昇降設備的安全,落實從業人員及廠商的管理,內政部於今(104)年5月7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對使用超過15年以上的昇降設備,從原先規定每年安全檢查1次,提高為每半年應檢查1次,並建立昇降設備檢查員回訓機制,以全面提升公共場合、辦公處所、商家及住家等各場所建築物昇降設備的品質與安全。本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並預訂於明(105)年1月1日施行

國內老舊昇降設備眾多,且建築物設置各式昇降設備的數量、種類逐年增加,這次修正重點為提高使用超過15年以上昇降設備的安全檢查頻率至每半年1次,並按昇降設備的種類訂定安全檢查頻率。此外,為有效落實老舊昇降設備的更新,增訂起造人應於申請竣工檢查時檢附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維護保養及檢查員安全檢查的參考,並提高專業廠商對於所維護保養的昇降設備應投保意外責任保險的最低保險金額。

同時,為提升昇降設備從業人員的素質、專業職能及人員管理,這次修正也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等培訓、回訓機制,並增訂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及專業廠商等換發登記證的制度,以及廢止登記的條件、明定專業廠商廢止登記、停止受理換發、停止受理重新申請登記的條件,以加強管理專業廠商的運作、異動情形,落實昇降設備的三級管理制度。

配合辦法之修正內容,於明(105)年1月1日辦法施行前,完成下列事項,俾利新制度的執行:

  1. 研訂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配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修正,訂定「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以作為老舊昇降設備汰換組件之參考依據,以強化建築物昇降設備三級管理制度。
  2. 修正建築昇降設備竣工、安全檢查等書表證:以因應辦法依昇降設備之種類及使用年限分為三年、二年、一年及半年之安全檢查頻率。
  3. 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結果抽驗作業及督考要點及「建置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未來將透過全國連線交換系統,加強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昇降設備之管理,除透過全國連線交換系統,加強對全國昇降設備之管理外,明定懲處、督考機制要求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提高抽驗比率,並要求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所委託執行竣工及安全檢查之機構定期督導,以強化抽驗結果之督導考核效能。
  4. 研訂「建築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事故原因訪查小組」及建立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事故通報流程機制:透過事故通報機制啟動訪查小組運作辦理下列事項:(1)事故現場之勘查;(2)資料之搜集、分析;(3)訪查小組之召開及製作報告書;(4)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等程序,力求鑑定機制之公正與客觀,避免安全檢查機構與事故檢定單位相同而招致利益衝突之訾議。